廢舊汽車回收報廢資質如何辦理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二)有符合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和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要求的存儲場地、拆解場地以及拆解設備;
(三)有符合*規定的消防設施;
(四)有相應的報廢機動車拆解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棄物存儲設施和處理方案。
廢舊汽車回收設立回收拆解企業,還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
第十一條 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材料并進行現場核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不得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回收拆解企業設立從事回收拆解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經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從事回收拆解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具備本條例第十條*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加強對其分支機構經營活動的管理。